大小乘之教義第一節小乘學說

釋尊在印,說法四十九年,總其一代教法,共酗ㄢB三乘及轉二大法輪,一波羅乘輪,二密咒乘輪。前者又分三種法輪。初四諦法輪,中無相法輪,後善辯法輪。佛圓寂後,諸大弟子,為顯揚聖教,普度有情,又隨佛經旨,解釋意趣,廣造眾論,咸令得解。於是釋佛初輪意趣者即小乘十八部義。隨其見行者,是為小乘。釋中輪意趣者,即龍樹中觀之義,隨其見行者,是為大乘法性宗。釋後輪意趣者,即無著唯識之義,隨其見行者,是為大乘法相宗。此三者總為波羅乘輪,屬顯教攝。其密咒乘輪,即屬密教,密教法輪所詮,有事、行、瑜伽、無上瑜伽四續部,解釋密乘意趣即有各種導引、教授及實修儀軌等,此當詳于後章,今先述小乘教義,次述大乘中觀,最後述在乘唯識。
  第一節 小乘學說
  小乘雖有十八部之分,然非根本各相徑庭,要不過大同小異而已。且就見行而分,亦僅有數家教義,方有系統,如有部、大眾、犢子、經部等,余即支未繁瑣,故從省焉。
  有部始自迦多衍尼子,迦氏學說之產生,有其二因,一為對抗當時上座部之新說——即大天五事。次為應付當時勝論與數論兩外道對佛法之攻擊。故極端主張以論藏為本位,以經藏為後據,與大眾所說相反。故迦多衍尼子首造《發智論》,此論共《六足論》稱為《七部對法》。六足論者,舍利弗之《法蘊》、目犍連之《施充》、天寂之《識身》、富婁那之《界身》、世友之《品類》、大腹之《異門》。迨迦膩色迦王朝時,始細繹《發智論》,參六論,總攝其義,編出《阿毗達摩大毗婆娑論》。及世親了。更攝其義,造《俱舍頌》及釋,有部教義,於是始備。
  其教義創三世諸法,各別實有,與法體恒有說。故又稱此宗名分別說部,即多元之實在論。其將現象諸法,依《俱舍論》概歸為五位七十五法。五位者:一色、二心、三心所、四心不相應付、五無為。
  一、色法(1)十一,有地水火風四大種(物質)與所造色,即眼等五根(官能),色等五境(物件),為十,共無表色(抽象之精神作用),合為十一種。
  二、心法(2)六。即眼等六識,為瞭解外界事理之心理作用。
  三、心所法(3)四十六,???地法等,為精神之特殊作用,如感覺、記憶、知情等複雜之心理作用。
  四、不相應行法(4)十四,即得非得等,言不相應者,謂不可謂其為色,亦不可謂其為心。然有生滅變遷之造作,故名不相應行法,乃抽象之事理也。
  五、無為法三,擇滅無為,非擇滅無為,虛空無為。
  擇滅無為,乃謂以智慧分別事物之道理為擇,脫離煩惱系縛而得涅槃為滅,此滅理乃所證之實體,是無為法也。無為者,無所造作,不藉因緣,法爾本體本自如是也。擇滅無為,為佛家所最重,鄞_煩惱,得涅槃,乃佛家最終之目的,此以抽象而名其法。
  非擇滅無為,即不待智慧分別而得滅理,誘@切有為法,由未來以至現在,莫不賴因緣生起,若闕生起因緣,即永住未來,畢竟不生,此即所謂之滅。誚僩徽z。乃不生不滅之境,非屬有為,故名非擇滅無為也。
  虛空無為,謂無礙之性,不障自他,複不藉因緣,本來自存,如彼虛空,故是無為。
  此五位七十五法,或分為五蘊(5)及三無為,或分十二處(6),或十八界(7),攝一切法。依有部說,皆是實法,其體恒存不滅。不過現象界有為諸法,須藉因緣合和,方能生起,決無單獨而起作用。故緣具而作用顯者名為現在,緣謝而作用息者名為過去,緣闕而作用隱者名為未來。過現未三世諸法,其自體恒存。離生滅變化,要不過法不孤起,仗緣方生耳,何以故?以諸法無有主宰,無有我故。
  夫此現象界諸法,既是由因緣感生之結果,若吾人由此現象中解脫者,必先舍離此能生現象界之因緣,於是其果自亡。問此因緣為何?則必答以業因與惑緣耳。故有部亦是倡業感緣起論。
  業與惑既能感招生存世界之苦果,故欲離一切苦(解脫),得究竟樂(涅槃),必先斷此二種原動力,換言即分離色心諸法之結合,方能由現象界而證於形以上也。然則斷業與惑之方法,又為若何?有部認為眾生心性,本來即具業與煩惱(即惑),今欲脫此,須假聖道,使轉成清淨,故有八支(8)聖道,廣有七科(9)三十七覺分等,尤以取重理性之觀察,即前所說由擇慧力而得滅理。故其修道次第,又分三途,一見道,二修道,三無為道。見道以慧力簡擇,見四諦理,斷一切見惑,更進而以慧力修習觀察四諦之理,而斷修惑,如是每斷一惑,得一擇滅,直至無惑可斷,無法可學,煩惱已盡,證得涅槃,即無學道。
  又能修根機,有上中下之別,下根采依佛言教,證四諦理(10)而得解脫,證阿羅漢果,為聲聞種性。中根不假師友,自悟十二因緣(11),斷惑而證辟支佛果,為獨覺種懷。以上名為二乘人。上根經長期修行。斷盡煩惱,具一切種智,契證佛果,大覺種性,是為佛乘。以上統稱為三乘人。
  又眾生中,亦陬L有本性之佛,須由修始得。其得亦有三種。一定無佛性,永不得涅槃。二定有佛性,即上所說三乘種性之人。三有無不定,即修時可得,不修不得也。
  大眾部主張過未無體,現在實有說。因為現象有為諸法,藉因緣而生滅,過去諸法,體用已滅,未來諸法,體用未生,都無實體,僅現在諸法,?那體用尚在,可以認為實有。是批判之實在論。與有部之說相反,此部雖以大天之新說為為,然角是保守主義,繼承原始法燈。主張以經藏為主。其陴{象界有為諸法,如心心所等,亦同於有部。惟別立九種無為,一擇滅,二非擇滅,三虛空,四空無邊處,五識無邊處,六無所有處,七非想非非想處,八緣起支性,九聖道支性。其擇滅等前三種。釋同有部。四至七之四處,據有部即釵馴|為天處,三界所攝,依此四處,即生為此四處之有情,非可詳說。大眾部即以此四處為所依處,不為三界所攝。如空無邊處,乃厭物質之粗色,而欣虛空之無邊,遂作空觀,斷生色之煩惱,由斷物質界關係之際所顯者,即此便是無為滅理,所謂斷下地一惑即證一滅之謂。有部謂此乃空粗色,存微細色,以此細色(即空等四處)為精神之所依耳。其餘識無邊,無所有,非非想,此宗謂其依次厭下欣上,斷下地一惑,則證一寂滅,皆無為之法。
  八緣起支性,即無明、行等十二支(即十二因緣)是生死流轉之法則。有部釵僧偷t生之相狀,乃有為法。此部即陬L明行等,固是有為所攝,然其前因所果相續,乃生起苦果之次第,條然不易,故必有一常住不變之理則在,因果生滅之必然性,無非循此一定不易之理則而發現耳。所以此一定不易之理法,並閉做L為所攝。由此觀之,有部所酗局t起,乃就緣生之相狀而言,是有為,是變易,是現象。此部是就緣起之法則而言,是無為,是不變,是實體也。
  九聖道支性,即苦集道滅四諦,所謂知苦、斷集、修道、證滅、亦是以知、斷、修、證而契入苦、集、道、滅理法。在有部除滅諦外,其餘三諦,皆有為法,此部即謂與緣起支性相同。其知、斷、修、證如八支聖道等,每一支分,雖是有為,然各支之性,均能離染得脫,有一室不易之法則,故是無為,以上九種,悉閉O善。
  然煩惱眾生,如何由業苦而得解脫?此部亦如有部,倡業感緣起論,亦取重於擇滅無為,但其承認眾生心性,本離煩惱迷妄,不過暫時被客塵所染,故說不淨,若去染汙,即本來淨心,自然顯現。何以離染得淨如此之易,因煩惱無始以來與淨心同住,有心即有染,但心性乃無始無終,煩惱是無始有終,煩惱僅居客位,故名客塵,是以易淨耳。又本部不酗T性(12),僅陬蓬c二業,感苦樂二果,不如有部,別立無記性也。
  犢子部系依部主之姓而立部名,依《佛九分毗曇》,及舍利弗所釋《法相毗曇》為主。舍利弗弟子羅凉羅寵其說,犢子,即傳自羅凉羅也。
  此部即說為實有,將一切諸法,分為三聚,或分為五法藏。三聚者,一有為、二無為、三非二。前兩聚是法,後一聚是我。五法藏者,一過去、二未來、三現在、四無為、五不可說,前三名三世藏,是有為聚之細分,第四即無為聚,第五不可說藏,是非二聚之別名,即是也。言非二者,謂不可說為有為,亦不可說為無為,故名非二。
  其教義特重之點,即此不可說藏,換言之即說此我。何以立此我為實有,因眾生現在造善惡業因,未來感受苦樂果報,皆是有待此我為前世與後世相關聯之實體,設不爾者,吾人死後,五蘊既滅。何以能轉生來世,由此定有補特伽羅我,任持諸業。又佛為一切智者,能知一切,若無此我,則心心所,念念生滅,何以能知一切法?是知色之心不知心,知心之心不知色,必乃至未來,從凡夫乃至成佛,常有補特伽羅,貫通三世,為一實體,即此也。苟若絕對主張無我,即衰失輪回業報之主體,同時亦衰失解脫得果之主體矣。所以假定一種不可說之,謂此我非五蘊之當體,亦非別存於蘊外,如外道所酗妤`一宰之我,或離蘊之我,故名非二聚,不可說為如五蘊之有為,亦不可說如涅槃之無為,總之歸於不可說也,故名不可說藏。
  其次魚悁瞍瞴A亦有?那生滅等。
  經部又名說喻部,以此宗多善巧譬喻而為說法故。創自鳩摩羅多,立色心互持說。其後室利羅多又創細意識說。總之共教義頗近大眾部,立過未無體,現在實有,就色法中,四大實有,心法之中,心是實有,是色心二元論。反對有部之三世恒存及多元論。然色心又非單獨存在,乃互相抱合,其為種子,故名色心互持也。
  引互持之理者,謂有種子,從前世而轉至後世,輾轉不滅,此種子名一味蘊,即一類不改之義。此具能生(13)名。色自果之弁遄A色中有心種,心中有色種,二法互為種子,不論有心位(14)、無心位。種子亙三世恒時相續不滅。由此種子生趣?那生滅之粗五蘊,故皮生滅變化之粗五蘊對之名根邊蘊,謂由此根本一味蘊中所生出枝末之蘊,邊即村末之意。
  其次謂諸蘊由前世轉至所世,有根邊蘊,有一味蘊。此一味蘊,除色蘊外,即其餘四蘊之最微細分,是色心兩者之根本,無始以來,輾轉合和,一類不改,生死輪回,部不間斷。由此遂生根邊蘊即現在粗五蘊,故粗五蘊有生滅變化,此一味蘊,在生死輪回中永無間斷,是即種子之異名。此說在無著、世親以前,依《成唯識論》;大眾部釵僧?/SPAN>根本識,上座部即謂有分識,化地部名窮生死蘊,說一切有部名阿賴耶
  此部尚執有勝義(15)我,乃對世俗(16)我而立名,即微細之實我,與犢子之非即非離蘊之我不同,是極微細,非可言說之我,故名勝義我。一味蘊但極於因位,即成佛以前。勝義我乃通有漏無漏,因位果位,有為無為,是無始無終之實體也。
  注釋:
  (1)即五根五境加無表色共十一種。
  一、五根有: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。根字有能生及增上二義,謂能發動內界之心識,感取外界現象,即五種官能。
  二、五境有: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。即五種境界,為五根及五識各個所攀緣之物件。
  三、無表色,其物體外相不顯,非表示令他了知,如身口二業,但有動作力量,而無形象,故雲無表,又為由內身身四大而生,故雲色,此非如他色有物質緣觸,然由四大之色法而生,故亦攝於色法之中。
  (2)即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等六識。識是了別義。即眼等諸根所感動,各個了別外間境界之心作用。此中意識,了別之範圍最寬。有自性分別,即隨現境俱起。有隨念分別,追想過去經歷,起種種思維。不計度分別,不但追想過去,且亙現在及未來。
  (3)此分大地法十,大地善法十,大煩惱地法六,大不善地法二,小煩惱地法十,不定法八,共四十六種。
  一、大地法十即:受、想、思、觸、欲、慧、念、作意、勝解、三摩地等十種。與善惡一切之心相應而起,為心王領域所有之法,故名大地法。亦即精神之差別作用也。如受即是感受;想是想像;思是思念;觸是念頭觸對前境;欲是希求;慧是辨別;念是記憶;作意是警覺他心心所(如牽涉注意);勝解是于境印可,即意志決定;三摩地是定,即心心所專注一境。
  二、大地善法十即:信、不放逸、輕安、舍、慚、楚B無貪、無瞋、不害、勤等十種。與一切善必相應而或不放肆。輕安是令身心輕妙安穩。舍是令身心不墮沉掉舉能平等而住。慚是知恥。楓O知所畏。無貪是不膠著。無瞋是不惱怒。不害是於他不加惱害。勤是勤奮,勇猛精進也。
  三、大煩惱地法六,即癡、放逸、懈怠、不信、昏沉、掉舉等六。擾亂有情身心不安即名煩惱。如癡是於諸事理為暗不了。放逸是縱恣蕩逸。懈怠是怠惰委靡。不信是不信正因正果。昏沉是令身心沉重,於喜法無所堪任。掉舉是令心輕浮,不能止於一境。
  四、大不善地法二即無慚,無楚C
  五、小煩惱地法十即忿、覆、慳、嫉、惱、害、恨、諂、誑、驕等十。以上各如其字義,不待解述,皆是複雜情緒心理作用。
  六、不寫法八即:尋、伺、睡眠、惡作、貪、瞋、慢、疑等八。不定謂其性質不定,可善可惡也。如尋是尋求事理之粗性。伺是伺察事理之細性。睡眠是使心心所暗昧之作用。惡作即思維惡作之事而追悔。貪即貪著順境。瞋是瞋恚逆境。慢是慳慢。疑是猶豫。
  (4)即得、非得、同分、無想、無想定、滅盡定、命根、生、住、異、滅、文身、名身、句身等十四。得是諸法與有情之身獲得系屬。非得是脫離之系屬。同分是有情果報相同,同住一趣。無想是無想天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。無想定是外道欲無想果所修得之定。滅盡定為阿羅漢止息想作意等暫時所入之定。命根即維持壽命之寶法。生、住、異、滅為有為四相,即萬有從現在走入過去,令其起變化無常之原力。文、名、句即字母名詞乃至文字等,詮表事物之自性義理。此十四種皆是抽象之事理,為非色非心之法,與心不相應,故雲心不相應,然皆有為所攝,故名行也。
  (5)即色蘊、受蘊、想蘊、行蘊、識蘊五蘊,蘊是積集之義,即眾多合聚。如色蘊即諸質礙之所和聚,或一串物質影像之集聚。受蘊是感覺印像之集聚。想蘊是知覺或思想之集聚。行蘊是造作即對境起貪瞋等諸善噁心作用之集聚。識蘊是了別即識知事物心作用之集聚。
  (6)此以六根、六境而分類為十二。處者生長心心所依處之義,謂六所依眼等六根及色六境能生各識也。
  (7)此從一切法本質而分類。界是種族之義,謂即六根、六境、六識共為十八也。
  (8)為八種入聖之道。有正見、正思維、正語、正業、正命、正精進、正念、正定等八。正者離邪之顯,凡趨世出世之善業名為正。正是者即正確之認識,如見四諦之理而明之。正思維者除諸貪瞋等邪心,思維正理增長真智。正語者離諸非理口業,即不妄語等。正業者除身邪業即不殺盜等。正命者求如法生活之謂。正精進者因欲出離而精進。正念者憶念正道而無邪念。正定者即一心不亂入於無漏清淨之禪定。
  (9)七科者即四念住,四正勤、四神足、五根、五力、七覺分、八聖道分,共三十七種,名三十七覺分,又名三十七道品。
  一、第一科四念住有:1身念住,即觀身不淨。2受念住,即觀受是苦。3心念住,觀心為無常。4法念住,觀法無我。由慧力使念住於所觀之處故名念住。
  二、第二科四正勤有:1對已生之惡為斷除而勤精進。2對未生之惡更為使不生而勤精進。3對未生之善為生而勤精進。4對已生之善為使增長而勤精進。總之此四者為斷惡修善之努力也。
  三、第三科四神足有:1欲神足,依欲之力引發三摩地。2勤神足,依勤修力成三摩地。3心神足,思維內法,心專住故成三摩地。4觀神足,以慧觀察成三摩地。前四念住,修實智慧,四正勤中,修正精進,精進智慧增多,定力弱小,今得四種定以攝心則定慧均等,所願皆得,故名四神足,又名四如意足也。
  四、第四科五根有:信根、精進根、念根、定根、慧根等五。為善法之根本,故名為根。
  五、第五科五力有:信力、精進力、念力、定力、慧力等五。能破惡法,故名為力。
  六、第六科七覺分,覺者覺了覺察之意。有1擇法覺支,以智慧別法真偽。2精進覺支,以勇猛心舍邪行正。3喜覺支,心得善法即生歡喜。4輕安覺支,身心輕利安適。5念覺支,常銘記定慧不忘,使之均等。6定覺支,心住一境而不散亂。7行舍覺支,心平等性也。
  七、第七科八聖道分,即八支聖道,已如前釋。七科之中,以八聖道為主幹,其餘六科為其分支或分說耳。
  (10)即苦集滅道四種,詳見黃懺華著《印度哲學史綱》139-157頁。
  (11)即無明、行、識、名色、六入、觸、受、愛、取、有、生、老死等,是十二種因果關係,明苦界生起之順序,為苦集二諦之理法也,詳見前書155頁。
  (12)即三種性質:1善性、2惡性、3無記性。無記者即非善非惡,不可記別之性也。
  (13)此為五蘊之總名。受、想、行、識四蘊為,色蘊為,受等四法,皆心識之法,無形體可言,但以名而知之故稱,色乃質礙之義,極微所成質礙,即稱,合稱名色
  (14)前六識起現行,即名有心位,不起現行,即名無心位,如睡眠,悶絕,二種無心定等,換言之即現在意識停止活動之際。
  (15)指究竟真實之我。
  (16)指現在凡俗之我。
  (17)凡夫之別名,謂其受苦苦樂樂別異之果報,六趣之中變易而生死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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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5-12-27 10:49:26   已經有2708人瀏覽此篇文章.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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